争光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7 15:35:25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12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7806 号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争光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争光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争光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6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争光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争光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争光股份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采用向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6.31 元,共计募集资金 121,033.34
万元,坐扣承销费及相应增值税 7,268.24 万元、保荐费及相应增值税 1,924.43 万元(承销费和保荐费不含税总计 8,672.33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11,840.66 万元,已由主承销
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承销费
及保荐费相应增值税 520.34 万元由本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汇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
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363.44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997.5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80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09,997.56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 项目投入 B1 59,141.69
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3,645.43
项目投入 C1 30,130.63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208.51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 项目投入 D1=B1+C1 89,272.32
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4,853.94
从其他普通账户支付的募股费用 E 27.51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F 5,251.60
期初理财产品结余 G 42,000.00
本期购买理财产品 H 77,900.00
本期赎回理财产品 I 104,900.00
期末理财产品结余 J=G+H-I 15,000.00
应结余募集资金 K=A-D1+D2+E-F-J 5,355.09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L 5,355.09
差异 M=K-L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与杭州银行海创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连同子公司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分别与交通银行宁波镇海支行、宁波银行澥浦支行、招商银行宁波镇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连同子公司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与交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连同子公司荆门争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荆门石化支行、杭州银行海创园支行、交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5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宁波银行澥浦支行 52060122000095874 20,040,994.25 活期
招商银行宁波镇海支行 574908453310802 13,246,275.89 活期
建设银行荆门石化支行 42050166620809866666 20,204,677.69 活期
杭州银行海创园支行 3301040160019474512 36,971.92 活期
交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 304068360013000053205 22,018.34 活期
合 计 53,550,938.09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2.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募投项目“年产 2,300 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毕,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 3,199.51 万元(账户实际注销日余额为 3,224.17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同时拟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