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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6 01:39:5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股份”、“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期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昶、张世举

6、项目联系人:陈昶、张世举
7、联系电话:021-68824278
8、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人变更过 1 次。本保荐机构原指定陈昶、赵溪寻担任通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2024 年 8 月,因赵溪寻先生个人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张世举先生接替赵溪寻先生担任通灵股份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1168
3、注册资本:12,000.00 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茂路 666 号
5、主要办公地址: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茂路 666 号
6、法定代表人:严荣飞
7、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严华
8、联系人:韦秀珍
9、联系电话:0511-88393990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 年 11 月 29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 年 12 月 10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2024 年年报披露时间:2025 年 4 月 26 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调整原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智慧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拟投入金额,并新增募投项目“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生产项目”。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2024年1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调减原募投项目“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减的募集资金将投入“增资江苏江洲汽车部件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及“年产650万套新能源汽车顶蓬、挡泥板、线束等零部件建设项目”。2024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前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事项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均经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荐机构已就前述事项出具相应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
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灵股份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通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通灵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虽已届
满,但鉴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昶 张世举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常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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