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5 21:53:59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提高
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 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根据委托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低于董
事会审批金额的决策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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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是委托理财运作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
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 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 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八条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为前提条件。
(二)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 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需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三)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 产品。如保证本金安全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有足够保障措施的信托产 品、质押物具有较强流动性的信托产品等。
(四)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专业理财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五)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九条 资金管理部门只能在符合本制度规定审批确定的理财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
行委托理财产品及项目的具体运作。
第十条 资金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
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专业理财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专业理财机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理财产品最新情况。在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机制。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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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资金管理部门定期向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包括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等。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如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况须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
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
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资金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
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