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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1:28:26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在统筹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360,263,904.62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59,680,464.80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50,896,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50,896,0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监事会意见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监事会同意《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2、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且同时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6、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拟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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