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4 23:48:00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并表子公司委托理财交易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 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公司并表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须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 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
的情况下,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 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
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未达到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
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的财务顾问(如有)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财务中心应当按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公司及并表子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损益情况等。
财务中心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中心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逐笔登记理财产品台账,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根据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在授权额度内滚动委托理财的,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开展委托理财的,由公司财务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
性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并表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进行。
公司并表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定期向公司财务中心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中心对并表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二十条 开展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
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
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核实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依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产品的购买情况或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