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云:拟对合并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21:44:07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
并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所涉及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
中林评字【2025】153 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BEIJING ZHONGLINASSETSAPPRAISALCO.,LTD.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目录
目 录
声 明...... 1
评估报告摘要...... 2
资产评估报告...... 4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4
二、评估目的...... 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6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8
五、评估基准日...... 19
六、评估依据...... 19
七、评估方法...... 21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6
九、评估假设...... 27
十、评估结论...... 27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31
十二、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33
十三、评估报告日...... 34
评估报告附件...... 36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仅为委托人及其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委托人的审计机构,除上述主体外,本财务报告目的评估报告无其他报告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包含商誉资产组范围已由委托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或财务预算已经委托人管理层批准。委托人承诺对包含商誉资产组的认定及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八、本报告不包括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资产组本身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的任何判断,不涉及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资产组本身进行的减值测试。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认定的包含商誉资产组价值进行的估算,是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分析是否存在商誉减值的诸多工作之一,不是对商誉是否减值及损失金额的认定和保证。委托人及其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步骤,完整履行商誉减值测试程序,正确分析并理解评估报告,恰当使用评估结论,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合理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1 页
评估报告摘要
中林评字【2025】153 号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算,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对其在 2024 年 12月 31 日的可收回金额做出了价值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委托我公司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会计报告相关主体开展减值测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委托人认定并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
三、评估范围:包括商誉资产组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商誉等。其中,商誉是完全商誉,既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商誉,也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
四、价值类型:可收回金额。
五、评估基准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六、评估方法: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七、评估结论
评估人员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及其它有关资产评估法规,实施了包括现场考察、市场调研、评定估算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在此基础上,根据上述特定的评估目的,我们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在
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所表现的可收回金额提出如下评估意见: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2 页
经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
公司含商誉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人民币 5,597.91 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 5,529.49 万元,根据孰高原则,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人民币 5,597.91 万元。
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八、提醒事项
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分析评估基准日是否存在商誉减值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委托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正确理解评估报告,完整履行相关工作程序,恰当使用评估结论。
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并请关注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报告使用限制。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
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
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
中林评字【2025】153 号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和现金流量折现法,对贵公司拟对合并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所形成的含商誉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算,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对其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可收回金额做出了价值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企业名称: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67363B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日路 32 号-1
法定代表人:师利全
注册资本:28,854.9669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1999-06-04
营业期限:1999-06-04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自动化制造工艺系统研发及系统集成;自动化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国内一般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产权持有人概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三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59414X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稔田社区大洋路 126-1 号 101
法定代表人:师利全
注册资本:30,00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0 年 09 月 19 日
经营期限:2010-09-19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LCD/液晶模组/触摸/背光源等平板显示设备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LCD/液晶模组/触摸/背光源等平板显示设备的生产(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股东及持股比例: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2.资产组主营业务概况
委估资产组主要从事平板显示模组(主要为液晶显示模组 LCM)自动化组装及检测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平板显示模组的组装生产过程中。
3.含商誉资产组涉及公司主体概况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 备注
人
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30000.00 2010-09-19 师利全 母公司
(万人民币)
武汉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2019-05-30 师利全 子公司
(万人民币)
孝感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00.00 2022-03-29 张炜 子公司
(万人民币)
香港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99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