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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为通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4 19:04:42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经理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经理决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财”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标准
的,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第十九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董事会秘书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关中介机构征求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认为依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资料难以判断关联交易条件是否公允时,有权单独或共同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对关联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供专业报告或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点,说明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但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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