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3 20:23:5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公司”或“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中石科技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 亿元(包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三)投资品种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有担保的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较低风险类产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者以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债、国债、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较低风险类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得购买风险等级为进取型和激进型的理财产品。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五)资金来源
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决策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实施方式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作为受托方、确定理财金额及购买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相关合同及协议等。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主要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存有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可能导致相关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公司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审计部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不超过 5 亿元(包含本数)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管理公司现金,进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包含本数)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风险性低的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合理管理公司现金,不得购买风险等级为进取型和激进型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财务收益,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包含本数)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实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丽涛 嵇坤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