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装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3 16:01:48
证券代码:301552 证券简称:科力装备 公告编号:2025-008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科力汽车装备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2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3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任何资助。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
4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其规定。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5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承担同种义务。
6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
7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财务会计报告;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产的分配;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司收购其股份;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8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9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