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元信息: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2 18:27:42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 第一大股东;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
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
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
用、担保、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三章 公司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
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 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配套设施;
(二) 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 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 以无偿或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
司的资产;
(五) 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
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 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
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监高或者其他在
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 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
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
类职务;
(三) 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 指使公司董监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
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一) 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 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 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
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 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或其他支出;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
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
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业
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
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
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并配合公司建
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
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
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
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
决策。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程
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的输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
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
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 控制权变动;
(二) 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 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
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前两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
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
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除第一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
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
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
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