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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集团: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1 21:18:50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KPMG Huazhen LLP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8th Floor, KPMG Tower (特殊普通合伙)
Oriental Plaza 中国北京
1 East Chang An Avenue 东长安街 1 号
Beijing 100738 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China 邮政编码:100738
Telephone +86 (10) 8508 5000 电话 +86 (10) 8508 5000
Fax +86 (10) 8518 5111 传真 +86 (10) 8518 5111
Internet kpmg.com/cn 网址 kpmg.com/cn
对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2725 号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朗新集团”)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 务,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2022] 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 如实反映了朗新集团 202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22] 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专项报 告是朗新集团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 制,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KPMG Huazhen LLP, a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师事务所,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
organis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v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对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2725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 》(证
监会公告 [2022] 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朗新集团 202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专项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朗新集团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22] 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朗新集团 202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对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2725 号
四、使用目的
本报告仅供朗新集团为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虞晓钧
中国 北京 莫康妮
2025 年 4 月 21 日
附件: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 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20] 1182 号文《关
于核准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000,000 张,每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款项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8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1,658,490.57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788,341,509.43 元,上
述资金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到位,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予以验证并出
具天职业字 [2020] 40887 号验证报告。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9,934,854.89 元,累计使
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94,896,464.86 元,其中包括募集资金账户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为 6,554,955.43 元。
3. 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按照募集资金用途支出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
再使用,公司已办理完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手续。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银行无锡新区支行开设了共计两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就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与开户银行、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无锡朗易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朗易”) 为募投项目“能源物联网系统建设项目”和“朗新云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同意本公司将不超过 2 亿元募集资金向无锡朗易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 6 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朗易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津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就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证券和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经本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同
意注销中信银行无锡新区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专户账号:8110501013101656776) ,并在中信银行无锡新区支行重新开立募集资金账户 (专户账号:8110501011501772946) 。本次变更未改变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经本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同意在前期借款基础上以不超过 5,200 万元的募集资金向无锡朗易提供新增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 3 年。本次借款仅限用于“能源物联网系统建设项目”与“朗新云研发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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