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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能源: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1 21: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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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0 页
三、附件...... 第 11-15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11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2 页
(三)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 13-15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1-219 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川投能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川投能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川投能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
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川投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川投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川投能源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
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第九 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四川省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 事项的批复》(川国资产权〔2018〕15 号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 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75 号) 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4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按面值人
民币 100 元发行,发行期限为 6 年,即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
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 40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32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
为 399,680.00 万元,已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共计上网发行
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
部费用 593.46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99,406.5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9CDA40226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项 目 计算公式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3,994,065,400.00
截至期 减:投入募投项目 B1 2,730,302,776.71

项 目 计算公式 金 额
初累计 银行手续费支出 B2 10,488.93
发生额 转出理财收益增值税 B3 713,122.27
加: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税前) B4 273,532,454.92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含现金管理“定期 B5 17,179,892.60
存款”利息收入)
期初结余募集资金 C=A-B1-B2-B3 1,553,751,359.61
+B4+B5
减:投入募投项目 D1 151,437,300.00
银行手续费支出 D2 1,400.80
本期发 转出理财收益增值税 D3
生额 加: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税前) D4 32,701,854.80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含现金管理“定期 D5 4,641,104.35
存款”利息收入)
减:投入募投项目 E1=B1+D1 2,881,740,076.71
截至期 银行手续费支出 E2=B2+D2 11,889.73
末累计 转出理财收益增值税 E3=B3+D3 713,122.27
发生额 加: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税前) E4=B4+D4 306,234,309.72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含现金管理“定期 E5=B5+D5 21,820,996.95
存款”利息收入)
期末应结余募集资金 F=A-E1-E2-E3 1,439,655,617.96
+E4+E5
实际结余募资基金 G=G1+G2 1,439,655,617.96
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G1 19,655,617.96
理财产品期末余额 G2 1,420,000,000.00
差异 H=F-G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 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四 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瑞信证券(中
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1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 51001870836051508838 19,655,617.96 理财产品余额为
新华支行 142,000.00 万元
合 计 19,655,617.96
注:累计应交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合计 17,334,017.52 元,已通过其他账户缴纳。2023年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 713,122.27 元, 已通过其他自有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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