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7 18:33:44
证券代码(A/H):000063/00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53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兴通讯”)已于 2025
年 4 月 3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的通知》。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简称“本
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 8 名,实际表决董事 8 名。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条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议如下:
1、同意依法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条 修改前条文内容 修改后条文内容
文编码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四 十 二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四十条禁止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四十条禁止的行为:
条 (一) 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 (一) 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
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 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
是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 是购买本公司股份,但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财务
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二) 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分之十,且经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会授权、全体董
配;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除外;或者该项财务资
(三) 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四) 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 (二) 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调整股权结构等; 配;
(五) 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 (三) 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修改前条 修改前条文内容 修改后条文内容
文编码
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 (四) 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
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 调整股权结构等;
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五) 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
(六) 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 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
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 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
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润中支出的)。 (六) 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
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
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中支出的)。
第 五 十 七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条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权; 决权;
(三)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 (三)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括: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2、 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簿、会计凭证。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的,应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b) 主要地址(住所);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有合
(c) 国籍;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相关资料有不正当目的,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e)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
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
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债券存根;
(7)董事会决议;
(8)监事会决议;及
(9)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及本章程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 五 十 八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条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修改前条 修改前条文内容 修改后条文内容
文编码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
登记。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