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远: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02 19:39:55
证券代码:301535 证券简称:浙江华远 公告编号:2025-001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73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379.4118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3,867,060.56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1,168,972.1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698,088.3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2389 号”《验资报告》。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
储和管理。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 2025 年 3 月 20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
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用途
招商银行股 年产 28500 吨
浙江华远汽
份有限公司 5779045797 汽车特异型高
1 车科技股份 186,367,060.56
温州龙湾支 10000 强度紧固件项
有限公司
行 目
中国农业银
年产 28500 吨
浙江华远汽 行股份有限
1922610104 汽车特异型高
2 车科技股份 公司温州经 100,000,000.00
2099998 强度紧固件项
有限公司 济技术开发
目
区支行
合计 286,367,060.56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8500 吨汽车特异型高强度紧固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相君、衡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