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8 19:52:26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化市属国企监事会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资委〔2024〕143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1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3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权性质的证券。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4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应的表决权;
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议或者质询;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定的其他权利。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5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诉讼。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法院提起诉讼。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划;
6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