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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3月)

公告时间:2025-03-28 19:28:4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2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6
第五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包括被泄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或重大不实报道、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负面信息;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舆情管理工作负责,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舆情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舆情监控及处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利用第三方舆情监控系统或其他工具监控实时舆情,并编制《舆情监控记录表》(详见附件1),对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舆情进行登记;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波及范围,判断舆情信息的类型,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的具体工作;

(四)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舆情监控情况及重大舆情应对和处理情况;
(五)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舆情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六)舆情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信息的监控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网络媒体、互动易问答、微博、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以及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
第七条 公司在舆情监控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国内外政策法规、行业动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动态等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商业信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定期报告披露前、内部重要经营会议期间等敏感时点,公司应加强监控力度,充分预防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工作的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二)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相关舆情的调查与核实工作;
(三)其他舆情管理工作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舆情管理工作配合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重点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排查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提前泄露、虚假及不实报道、负面报道等,跟踪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公司应将舆情管理工作纳入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中。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重大舆情应对方案;
(二)针对性原则。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三)保密性原则。在舆情处置的过程中,舆情处置工作的知情范围需严格控制,防止相关信息泄漏,引发次生舆情,干扰相关处置工作;
(四)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的口径,严格保证一致性;
(五)合规性原则。公司开展舆情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舆情后,应立即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且已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立即上报董事会,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舆情时,应根据不同舆情信息的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一)如舆情为被泄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立即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密切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二)如舆情为有关媒体虚假或重大不实报道,应当及时与有关媒体进行妥善沟通,避免其他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并可视情况通过发布官方声明、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必要时,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三)如舆情为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负面信息,应当及时寻求与有关媒体进行友好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猜疑和信息不对称,积极引导,科学应对,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沟通舆情事项,做好投资者的咨询回复及来访接待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邮箱和互动易平台的
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舆情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出现舆情监控重大遗漏,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大舆情以及舆情处置不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将根据内部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重大不实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监控记录表
序号 时间 舆情类型 舆情来源 舆情名称 舆情链接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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