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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8 18:40:10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
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为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 包括不限于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 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策。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业务,还应当适用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必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计划财务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成本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理财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理财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理财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计划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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