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药业:公司舆情应对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7 20:41:49
舆情应对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
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
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所作的公开的负面报道
或载入内部参考类的消息、通讯、评论等文章,以及图片和音箱等宣传品;
(二)社会上流传的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泛、持续时间较长、公众关注度高,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正常经营活动,导致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负面舆情或产生深远影响的事件,包括突发事件、企业丑闻或法律问题、社会舆论热点(社会不公、社会责任问题、政治或文化敏感话题等)、网络舆情危机(谣言传播、恶意攻击、社交媒体危机等)、公司战略调整或决策质疑(裁员或重组、投资决策等引发的对公司治理结构或战略决策的质疑);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的品牌形象、产品服务等相关信息、各类突发事故信息和危机事件、涉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等敏感话题;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特别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上报信息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处理舆情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品牌事务部组成公司舆情信息采集组,负责媒体信息的管理工作,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公司品牌事务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管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协助配合处理重大舆情事件;
(三)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履行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收集相关信息,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进行合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更多争议和误解;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明确事实,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五)重大舆情事件应由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并通过官方途径发布统一的回应,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六)公司所有对外公开的信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与公司相关的舆情信息;
(八)对于虚假或恶意的网络舆论攻击,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平台封禁、发起法律诉讼等措施。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品牌事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研判舆情信息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同时向应急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当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 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 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可聘 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 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 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
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