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3-27 19:55:35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释 义......1
引 言......3
正 文......5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6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7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合法合规 ......9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安排......9
六、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0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0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11
九、结论意见 ......11
I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下列左列术语或者简称具有右列所述含义:
公司、汉邦高科 指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该
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成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张艳律师、郑莛钉律师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
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君嘉【2025】文字第 054 号
致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依法制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引 言
一、本所和本所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06 月经
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576909604P,负责人:郑英华律师。
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1)金融证券法律事务;(2)公司法律事务;(3)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
本所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 1 号院 1 号楼 1006-1007 室,联系电话:
010-83617322,传真号码:010-83600300,邮政编码:100070。
(二)签字律师介绍
张 艳律师,女,本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证券以及公司方面的法律事务。
郑莛钉律师,男,本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证券以及公司方面的法律事务。
二、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在此之前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专业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及程序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文件、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求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五)在前述核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汉邦高科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根据汉邦高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汉邦高科系本次激励计划的实行主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汉邦高科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13 号楼四层 101-413
法定代表人 李柠 注册资本注 1 38748.0309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67525590U 成立日期 2004-10-09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研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软件、电子
元器件、电讯器材、机电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业务);销售自产产
经营范围 品;出租办公用房;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限在外埠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注 1:根据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15 号),汉邦高科于 2023 年向特定投资者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9,221,410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汉邦高科的注册资本由 29825.8899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