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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7 19:16:35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25-010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新华联置业”)于近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民事判决书》【(2024)青 01 民初 115 号】,西宁中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西宁分行”)与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新华联”)、西宁新华联置业就贷款偿还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号)。
(二)判决情况
1、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西宁分行与被告西宁新华联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的贷款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提前到期;2、被告西宁新华联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西宁分行借款本金 509,900,000 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3、被告西宁新华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西宁分行的相关罚息、复利;4、原告中国银行西宁分行对被告西宁新华联提供抵押的在建工程及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中国银行西宁分行有权对被告西宁新华联提供质押项下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西宁新华联置业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宁新华联追偿;7、驳回中国银行西宁分行的其
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23,084.55 元,由被告西宁新华联、西宁新华联置业负担2,622,982.25 元,中国银行西宁分行负担 102.3 元。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43,644.5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12%。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述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需视前述第六项判决中西宁新华联置业最终需要或者实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金额以及西宁新华联置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西宁新华联追偿的金额而综合确定,目前暂无法判断具体金额,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鉴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上述诉讼所涉及的债务主债务人西宁新华联已经从上市公司体系剥离并置入信托,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而原告中国银行西宁分行作为债权人已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此前披露的《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新华联置地已为该笔债务预留了偿债资源,中国银行西宁分行可按《重整计划》的约定从新华联置地获得债务清偿。如中国银行西宁分行不向西宁新华联置业进行追偿而是全部按《重整计划》向新华联置地领受偿债资源,因新华联置地此前已进行过相应会计处理,则本案件可能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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