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创电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4 18:33:43
证券代码:301099 证券简称:雅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4
债券代码:123227 债券简称:雅创转债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度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担保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了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保证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等相关业务,为推进相关银行授信业务顺利实施,公司预计 2024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105,000 万元人民币和 3,000.00 万美元担保额度。其中公司为上海雅信利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怡海能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能达”)、香港雅创台信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谭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慕”)、WEComponentsPte.Ltd.分别提供不超过 30,000.00 万元人民币、15,000.00 万元人民币、30,000.00 万元人民币、30,000.00 万元人民币、3,000.00 万美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直至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担保额度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最终的担保金额和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11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授信暨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鉴于威雅利电子(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威雅利”)于 2024 年 9 月 4 日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正式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方便对威雅利的授信额度管理以及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威雅利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授信总额为不超过等值 5 亿元的人民币授信及外币授信(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中长期借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等相关业务。同时,为推进相关授信业务的顺利实施,公司预计为威雅利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综上,在银行授信业务项下,2024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205,000 万元人民币和 3,000.00 万美元,实际担保期限与担保金额根据融资主合同确定。
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授信暨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对威雅利的担保事项
(1)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威雅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授信协议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整。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威雅利的担保余额为 9,00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91,000.00 万元。
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申请人:威雅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威雅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121XY250317T000030 号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要求,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贵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方式: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约定及时清偿所欠银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银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2)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威雅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整。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威雅利的担保余额为 11,00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89,000.00 万元。
公司与宁波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威雅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鉴于被担保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发生一系列授信业务,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所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最高债权限额及发生期间
1、最高债权限额是债权人核定给予债务人的,允许债务人按照本合同及相应主合同约定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债权余额,包括债权最高本金限额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论该业务的到期日是否超出业务发生期间。若总合同或最高额借款/贷款合同签订、信用卡发卡等行为发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前,但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是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的,保证人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公司对怡海能达的担保事项
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由公司为深圳市怡海能达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额度为 2,00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怡海能达的担保余额为 9,00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6,000.00 万元。
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授信申请人:深圳市怡海能达有限公司
鉴于银行和授信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 121XY250314T000120 号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要求,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银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方式: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约定及时清偿所欠银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银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3、公司对谭慕的担保事项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谭慕与中信银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1,2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