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博世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3-10 19:25:4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 00506 号
致: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 2025 年 2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5 年 2 月 21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文件,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2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
体。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96 人,共计代表股份 21,448,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7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玉家先生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6 人,代表股份 21,448,24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260,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9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5 人,代表股份 17,187,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1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3 人,代表股份 19,356,28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168,92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5 人,代表股份 17,187,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3.2193%。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3、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601,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03%;
反对 69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69%;弃权148,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0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34%;反对 69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6089%;弃权 148,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7%。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与关联方开展融资业务并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701,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70%;
反对 59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76%;弃权151,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09,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05%;反对 59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0778%;弃权 151,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7%。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卢贤榕
经办律师: 陈 明
洪雅娴

博世科300422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