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3-07 20:59:52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1、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已经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丰富业务类型,切入到机器视觉领域,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