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镁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19 17:14:37
证券代码:002182 证券简称:宝武镁业 公告编号:2025-05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武镁业”或“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金属”)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宝钢金属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宝钢金属有限公司:
我局在对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云海金属,以下简称宝武镁业)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你公司认购云海金属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云海金属人员独立1.保证云海金属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云海金属专职工作及领取薪酬,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云海金属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下同)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2.云海金属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立于本公司”。但你公司成为宝武镁业控股股东后,宝武镁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在你公司或下属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行政职务或领取薪酬,且宝武镁业多名关键岗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在你公司或下属单位兼职或领取薪酬。你公司保证宝武镁业独立性的承诺履行不到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
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明确整改期限及整改时限,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是针对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特此公告。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