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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华集团: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1-22 17:36:59

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 9 点 30 分在杭州
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新世纪大道 1766 号吉华集团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下同)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42,241,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904%。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38,770,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7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471,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股数 241,346,313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3%;反对股数 790,8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4%;弃权股数 104,66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575,7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74.2034%;反对股数 79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2.7814%;弃权股数 104,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0152%。
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补选独立董事 1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章炳骏
得票数 239,000,319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18%。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229,7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6197%。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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