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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0 17:05:55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5-008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城矿业”)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9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含)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153,000 万元(其中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3,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237,000 万元(其中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7,000 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差额补足等。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上述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本次担保预计额度。在不超过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被担保方,仅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被担保方获得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担保余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本次预计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自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和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和《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东矿”)拟向兴业银行申请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上述担保为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00 年 7 月 25 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巴音镇
4、法定代表人:陈军其
5、注册资本:36,000万人民币
6、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5720199783M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矿山机械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1,721.56 204,903.36
负债总额 95,724.56 121,648.12
净资产 105,997.01 83,255.23
项目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89,075.96 112,991.62
利润总额 25,719.90 28,529.88
净利润 21,628.41 23,461.05
10、东矿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本次提供担保的影响
本次公司为东矿提供担保,有助于东矿业务发展和其对运营资金的需求。东矿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38,379.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05%。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48,379.7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45%。除对金鑫矿业拟提供的担保以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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