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新科:动力新科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3 16:40:59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 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 2025-002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8 月 15 日、8 月 21 日、8 月 28 日、10
月 10 日、11 月 1 日、12 月 3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临
2024-042)、《关于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4-044)、《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 2024-051)、《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8)、《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4-063)、《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4-066),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告。现将公司 2024 年 12 月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经统计,上汽红岩(含其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
下同)及本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原告提起
诉讼、仲裁或作为被告收到起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22 项(其中 21
项未结案,1 项已结案),涉案本金 18,284.27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31%,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诉讼、仲裁数量 标的数额(本金) 诉讼事项
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原告 3 1,388.85 合同纠纷等
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被告 19 16,895.42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中,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标的数额 案由 状态
(本金)
(2024)渝 0192 招商银行股份有 上汽红岩、上汽
1 民初 15691 号 限公司重庆分行 红岩车桥(重庆) 10,431.94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有限公司
2 (2024)渝 0112 驻马店中集华骏 上汽红岩 1,831.27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民初 48376 号 车辆有限公司
(2024)渝 0192 浙江灏同科技 上汽红岩、重庆
3 民初 15679 号 有限公司 安吉红岩物流有 1,921.09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限公司
二、新增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新收到法
院送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
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 0112 执保 40245 号】和【(2024)渝 0112 执
保 40388 号】及【(2024)渝 0112 执保 40389 号】,因桂林福达股份有限
公司与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与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154.10 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本公司名下价值 74.70 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本公司名下价值 152 万元的财产。
2、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 0112 执保 40246 号】,因全州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本公司名下价值 189.20 万元的财产。
3、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12 执保 40013 号】,因宿州市鼎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66万元的财产。
4、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12 执保 40015 号】,因宿州市经开区红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14.50 万元的财产。
5、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92 执保 2667 号】,因浙江灏同科技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上汽红岩、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1,736.75 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裁定冻结上汽红岩、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736.75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6、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12 执保 40258 号】,因河南富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301.09万元的财产。
7、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12 执保 40317 号】,因重庆迎洲压铸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名下价值 20 万元的财产。
8、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12 执保 40677 号】,因重庆市明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381.37 万元的财产。
三、较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收到超过
1,000 万元诉讼的一审判决书 4 份、民事调解书 1 份、二审判决书 1 份、
执行通知书 1 份,具体情况如下: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 0105 民初 28298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0,700万元及截至2024年11月 21 日的利息 683,539.74 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起至本金偿清之
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借款到期前及借款到
期后的利息、逾期罚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按季浮动,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个周期的对应日为合同重定价日)减 0.08%再上浮 50%计收,利随本清】;
(3)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 10 万元;
(4)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 0112 民初 35008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
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截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的贷款本金
155,039,553.51 元、罚息 669,353.60 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自 2024 年 9 月 19 日起至全部贷款
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 155,039,553.51 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 50%计算,如遇 LPR 利率调整,则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对应日调整方式予以调整,利随本清);
(3)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案件审理调解情况:
因申请保全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保全人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法院已对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48,770 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详见《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 2024-051)。现经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形成《民事调解书》【(2024)渝 0192 民初 11357 号】,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已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提前到期;截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尚
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 48,720 万元、利息 4,724,746.93 元;
(2)上述款项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向原
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利息 4,724,746.93 元,
并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
还本金 1,050 万元,2025 年 9 月 28 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