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泰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03 16:15:42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重大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核心技术人员;
(六)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有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釆用外文文本的,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公司披露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
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
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
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的收购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
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
求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二) 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
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