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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股份:三元股份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1-02 17:45:01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与运行情况,防范化解风险,按照“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原则,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合称“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二章 原则、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关注重大经营事项、关键业务环节和高风险业务;
(三)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准确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四)风险导向原则。坚持风险导向,关注公司以往风险事件、内外部审计、巡视巡察、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推动公司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披露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公司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成立以公司董事长为组长,
公司总经理、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成员的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全面领导工作,整体协调内控评价重要事宜,保障内控评价的有序实施。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公司审计部是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修订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二)制订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三)组织、指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
(四)组织检查重点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础上,结合工作重点开展评价,组织编写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审议:
(六)督促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七)其他与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总部部室(中心)依据部门管理职责,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体系
的运行及日常监督。支持协助公司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落实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
第九条 公司事业部、北京工业园、分(子)公司(合称“所属各单位”)承
担内部控制评价职能的部门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比照公司审计部职责内容,健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机制,组织、推动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落实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应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一)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环境的要求,以及应用指引中对内部环境内容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管理制度及流程,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二)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三)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管理制度及流程,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四)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信息与
沟通的要求,以及应用指引中有关信息与沟通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管理制度及流程,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五)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管理制度及流程,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
下方面:
(一)组织架构管理方面,应重点关注治理结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编制了各级治理结构的议事规则,明确了议事程序及权限,是否形成科学有效的责任分工和制衡机制,各层级治理结构运行是否规范;是否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及权限;是否建立清晰、合理的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室职责及岗位职责,是否存在不相容职责未分离的情况,是否定期对组织机构进行梳理和评估,是否建立清晰的组织结构图。
(二)发展战略管理方面,应重点关注是否建立战略规划管理规范,明确战略规划编制、审批、分解、调整等相关规定;战略规划编制环节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进行了分解落实,战略规划调整环节程序是否规范。
(三)资金管理方面,应重点关注是否建立了资金管理规范,明确资金申请、审批、使用、复核、保管、记录、盘点等相关规定;现金日常管理是否规范,银行账户日常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收支程序是否规范,财务印鉴章及网银 U 盾保管是否规范,财务票据使用是否规范。
(四)资产管理方面,应重点关注是否建立了资产(含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规范,明确资产采购(取得)、验收、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记录、核算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采购(取得)程序、日常管理、处置程序是否规范;无形资产采购(取得)程序、日常管理、处置程序是否规范;存货验收、日常管理、发出程序是否规范。
(五)投资管理方面,应重点关注是否建立了投资管理规范,明确投资立项、决策、实施监管、退出、投资后评价等相关规定;投资计划管理是否规范,投资立项、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投资实施和日常监管是否规范,投资退出程序是否规范,投资后评价是否规范。
(六)合同管理方面,应重点关注是否建立了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合同订立、审批、签署、履行及争议处理等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前是否对交易对方开展资信调查,重大合同谈判是否规范,合同审批程序是否规范,交易对方是否出具合同授权
委托书,合同台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是否及时关注合同履行进度,合同争议纠纷处理是否规范。
(七)其他管理方面,除上述列举的管理方面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应重点关注的其他领域。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共分为四个层面,具体为:
(一)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北京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
(三)主管单位管理制度及流程;
(四)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四章 方式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采取所属各单位自行评价与公司重点评价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自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发展目标及重点工
作,按照“三年全覆盖”的要求,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开展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
(一)所属各单位先自行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小组抽查的方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小组直接评价的方式;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评价的方式。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属各单位(含托管企业),均应纳入
评价范围,进行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七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时间范围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五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二)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三)实施现场测试;
(四)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五)汇总评价结果;

(六)编报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应明确评价目的、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
织、进度安排、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本单位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吸收本单位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归口
管理部门依然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的认定结果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实施现场测试,并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
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应详细记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内容,
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抽取的样本清单、样本占比等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评价结果等。
第六章 缺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
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确定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
下:
(一)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从定性角度认定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
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公司管理层关注。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从定量角度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以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即以该数额占公司整体重要性水平的比重判定内部控制缺陷类型。公司采用内部控制缺陷对净资产的影响程度作为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错报≥净资产总额的 1%
重要缺陷:净资产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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