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31 18:20:09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06
关联父项文号(如 -
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综合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5-01-01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4-12-31 首次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
管理和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
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其他类专用章、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行政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信函,颁发的证书、奖状,出具的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外报送的报表、材料,办理银行事务等件。
(二)法人代表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财务报表、办理银行业务、出具财务证明等。
(四)发票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开具各类发票。
(五)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
(六)其他类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出的送货、发货、检验、出
口、订单等专用章。
(七)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八)电子章:除法律规定不适用的范围之外,电子章的适用等同于实体公章。
(九)其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管理原则上均归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财务
类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应填写申请文件
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启用,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 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刻制审批权限。申请部门和审批权限如下:
序号 印章名称 申请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公司批准人 子公司批准人
1 行政公章 综合办公室 总经理 总经理
2 法定代表人印章 综合办公室 总经理 总经理
3 合同专用章 综合办公室或其他业务部门 总经理 总经理
4 财务专用章 财务部 财务总监 子公司财务总监
5 发票专用章 财务部 财务总监 子公司财务总监
6 其他类型专用章 综合办公室或其他业务部门 主管副总经 子公司总经理
理
7 部门印章 使用部门 主管副总经 子公司总经理
理
注:分公司按照子公司原则执行,如遇调整的需报公司对应部门审批。
如因印章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需重新刻制印章时,亦按该审批程序办理。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二)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完成后,由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授权
单位办理刻制手续,印章的形体字样及规格大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部门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及
时将旧印章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封存或销毁处理,必要时可发布印章作废或更替通知。
第九条 印章的启用
印章管理责任人到行政管理部办理领用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发布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对印章的安全及使用的正
确性负责,对因保管不慎、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司如因业务发展需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子公司、分公司的印章由公司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因休假、出差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保管人所
在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和处理,并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未经允许,印章不得擅自交给他人代管。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每次用印后印章保管人应及时将印章放
入专柜并上锁,不能随意随处放置。
第十三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印人 OA
办公系统发起用印申请流程,并注明带印外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借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董事长指定借用人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用印人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印章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或字迹不
清,应及时报告,经审批后刻制更换。
第十五条 如印章保管人调岗或离职,须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办理印
章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保护现场,迅
速向行政管理部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
第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一)名称变动;
(二)印章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停用印章由印章保管人通过线上 OA 申请,审批通过后送行政管理部封存或销毁。
第五章 印章的审批
第十八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审批后方可用印。印章的使用通
过线上流程填写《印章使用申请》,作为审批流程的记录载体。
第十九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流程:
(一)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用印申请人在 OA 办公系统发起用印申请流程,注明使用印章名称、用印文件类型、文件份数和用印事由,并上传电子版用印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用印。子公司应至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用印。
(二)财务专用章、其他类型专用章、部门印章等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最终审批权限,最终以公司有权机关确定的审批流程为准。
第六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人凭借经审批的《印章使用申请》办理具体用印。印章
保管人应坚持原则,用印前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未办理审批流程的不得擅自用印,用印件内容有误的有权拒绝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一条 盖章时要骑年盖月,并尽量靠近正文。如需加盖骑缝章的,骑
缝章需盖至所有页面。合同类文件原则上需盖骑缝章,非合同类文件根据具体用途确认是否需要加盖骑缝章。盖章文件正文和公司名称或签字处空白较多时应重新排版后盖章。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证件或个人证件的复印件上盖章时,需在复印件上说明
用途,在说明处盖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公章保管人通过 OA 系统建立用印台账,登记印章使用日
期、用印文件名称、用印人、用途和用印数量等,并要求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年底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的合同、协议、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上加盖
印章。已盖章的空白文件如未使用,必须收回。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及《董事、监事和主要管理层人员内部追责制度》
有规定的,按《董事、监事和主要管理层人员内部追责制度》处理;《董事、监事和主要管理层人员内部追责制度》没有规定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对责任人予以解聘,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履行用印审批程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或用印人私自违规用印,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对责任人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印章保管人因保管不慎,导致印章被盗用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对责任人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因盖章的空白文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对责任人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带印外出期间,擅自将印章用于非申请事项,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对责任人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六)印章保管人因保管不慎,导致印章遗失、损毁、被盗的,对责任人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仿制公章、合同章、法人代表人签章等,无论出于
何种目的,一经发现,公司对责任者追究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