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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位科技:关于公开挂牌转让部分资产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1 17:37:21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大位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部分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所拥有的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试验区 206 国道西侧地段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以下简称“12 号地块”)以公开挂牌的形式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
开挂牌转让,首次公开挂牌转让价格为 13,900.00 万元。并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征集到受让方揭阳市锦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欣电器”)。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和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聚焦主业,同时盘活公
司闲置资产,提高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和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和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公司将持有的 12 号地块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首次挂牌价为 13,900.00 万元;如果首次挂牌转让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最终未能成交,则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按照不低于首次挂牌转让价 90%的价格重新挂牌。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和 2024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拟公开挂牌转
让部分资产的公告》和《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2 和 2024-087)。
截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经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未征集到符合条
件的意向受让方并终结第一轮挂牌。2024 年 12 月 6 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按照不低于首次挂牌转让价 90%的条件调整挂牌价后重新挂牌,调整后的挂牌价为 12,510.00 万元,挂牌期间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锦欣电器。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锦欣电器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价款为
12,51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锦欣电器已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7,559.00 万元。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揭阳市锦欣电器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P0MB86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陈舜标
5、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6年4月26日
7、注册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办事处旧寨村工业区
8、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微电机及零配件;销售:电机及配件、五金制品、电吹风、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陈舜标持有锦欣电器70%股权,陈少贤持有锦欣电器30%股权。
10、锦欣电器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11、诚信情况:经核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锦欣电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锦欣电器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28,211,549.81 38,954,253.37
负债总计 21,553,508.28 32,977,359.98
净资产 6,658,041.81 5,976,893.39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27,961,941.47 27,240,125.73
净利润 687,582.26 625,940.09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拟公开挂牌转
让部分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中“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转让方(甲方):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5200617431652Y;
受让方(乙方):揭阳市锦欣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5200MA4UP0MB86。
(转让方、受让方在以下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甲方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
转让“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试验区 206 国道西侧地段 12 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以下简称“目标地块”或“交易标的”),乙方通过依法参与竞拍方式摘牌受让。
2、交易标的
(1)房屋建筑物共计 17 项(包括对应不动产权证所载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甲方于 2001 年至 2005 年间自建车间房、新三车间、科技综合楼、会议厅、餐厅、揭东门市宿舍楼、电玉粉车间、仓库、新宿舍等,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属人均为甲方。
(2)构筑物共计 11 项,为甲方于 2001 年至 2014 年间自建道路、地埕、围
墙及大门、围墙(2000 米其中栏杆 830 米)、保卫房、休息室、广场砖等。
(3)标的情况详见甲方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公告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拟转让资产所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4)第 1059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受让方自愿购买上述交易标的并为之支付对应的价款。
3、转让价款
本次交易标的已经过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报告,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12,905.452 万元,乙方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摘牌受让价格为人民币 12,510.00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标的转让价款将不受任何因素影响或需要进行任何调整。
4、付款
4.1 双方同意,受让方按下列方式向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分期支付交易标的的转让价款:
(1)第一期转让价款: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即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受让
方应向转让方支付 7,859 万元。
因受让方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了 300 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在本协议关于交易保证金的相关约定得以遵守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同意在第一期转让价款中抵扣 300 万元,即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 7,559 万元;
(2)第二期转让价款:受让方将通过第三方托管方式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 3,400 万元。
(3)第三期转让价款:本协议项下交易标的完成交割(定义见下文第 6 条)后 90 天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 1,251 万元。
4.2 双方同意,交易保证金按下列方式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在项目公示期间已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 300 万元。由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本协议及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300万元直接无息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在甲方收讫之日起按照本协议第 4.1 条第(1)项的约定抵扣第一期转让价款。交易双方在此特别承诺:本条款所涉及的划转指令是不可撤销的,且无本条款之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5、税费和其他费用
双方确认,就本次目标地块权属变更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双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部分,其中受让方依法承担契税、印花税等。
双方应各自承担其与本协议项下事项有关的法律等其他咨询费用。
6、交割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交易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应在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转让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受让方为权利人的产权登记。本次交易标的转让的完成(下称“交割”)于新的载有受让方名称的交易标的之不动产权证的签发时发生,交割发生之日为交割日(简称“交割日”)。
7、过渡期
双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交易标的价值的增长和降低不会导致转让价款变动。转让方承诺,过渡期内将维持交易标的现状直至交割日。
8、违约责任
8.1 双方确认,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更,导致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交易标的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此时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退回款项的书面申请后 30 日内将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按原路无息退回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8.2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如期支付转让价款超过十五日的,每逾期一天,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部分价款的千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
8.3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含当日)向转让方
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即 7,559 万元,支付指受让方进行转款操作,具体到账以银行系统时间为准),双方同意,本合同即终止。
8.4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如期支付转让价款超过十五日的,每逾期一天,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部分价款的千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
8.5 若受让方任一期款项逾期支付超过 30 天,则转让方有权在前述 30 天期
限届满后 60 天内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按照第 8.4 条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受让方已经实际支付的款项不予退回。如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已经完成的,则转让方还有权要求已完成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无条件回转至转让方名下,由此产生的所有交易税费均应当由受让方承担,且转让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8.6 如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向受让方交付交易标的,或逾期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超过十日的,或因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在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转让价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交割状态超过十日的,每逾期一天,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转让方已收到的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
金。如转让方逾期完成相应事项超过 30 天,则受让方有权在前述 30 天期限届满后 60 天内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退回全部已付款。
9、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经转让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依法决策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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