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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菱信息: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0 20:24:51

证券代码:300588 证券简称:熙菱信息 公告编号:2024-074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计算机专业领域的技术咨询、技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
术服务与技术转让;软件开发、销售与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信息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 安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及技 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 术咨询;安防工程;工程设计;信息系 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销售。(除依 统集成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定登记结果为准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述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公司拟对《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司法》的规定,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由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
公司由新疆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 份。
体变更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 公司由新疆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整体变更设立,在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
650100050043039。 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650100298827325R。
第五条 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10 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10 层,邮政编码为 830011。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专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
业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 目: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与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运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营服务;信息安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 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服务及技术咨询;安防工程;工程设计;信 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务(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范围为准)。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为,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过: 议通过:
……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 ……
…… (五)连 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事候选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述职报告。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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