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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二版)》

公告时间:2024-12-27 19:53:47
编码:CYDLZ-1-095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版
(经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30 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体系,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质量效益,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家能源集团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内部核算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代管单位、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
形资产等不同资产形式,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期未来获得回报的资本性支出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科技投资和信息化投资等投资行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新(扩)建投资。指固定资产新建(含独资新建和对外合资、合作新建)、扩建以及迁建等投资。
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为扩大企业原有生产规模、生产新产品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2. 技改投资。指经营性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购置、生产控制系统升级改造等投资(包含生产性基建项目的新建、购置和修缮)。
生产性基建项目指场(厂)区内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含倒班/值班宿舍以及主体功能用于服务生产现场的综合楼等)。
3. 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指综合办公楼宇、职工培训及相关文体设施的新建、购置和装修(不含投资项目配套的办公用房等辅助及附属建筑)。
(二)股权投资。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含资产收购、债转股以及受让合作企业其他股东所持该企业股权的情形,不包含以资抵债等情形)。

(三)科技投资。指科学装置(小试、中试、工业侧线等)、科技示范(验证)工程、单独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含实验装备)以及研制或试验应用新装备等资本化投资。
(四)信息化投资。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及其他现代新型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的新(扩)建和升级改造等资本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内容包括: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编制、滚动调整及实施评价。
(二)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初(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艺包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基础设计)、详细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以及监督考核等投资周期的全过程管理。
(三)投资计划和统计管理。包括投资计划的编制、调整、执行,投资统计以及投资效果分析。
第五条 投资管理的总体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服从服务国家战略,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发展方针,深入推进集团公司“一个目标、三个作用、六个担当”发展战略。坚持“六个必须”原则,即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必须注重质量效益、必须坚持合作共赢、必须防范各类风险、必须严格决策程序、必须建立监督问责机制。把好项目投资“五关”,即政治关、效益关、环保关、程序关及问责关。
构建科学高效投资管理平台,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效益和更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以及上级单位投资管理制度。
(二)符合战略导向。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的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
(三)严格投资标准。收益性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应满足公司要求(具体收益标准见附件 1);非收益性投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规划论证。
(四)坚持量力而行。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五)控制非主业投资。聚焦主责主业,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向。
(六)实施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附件 2)。
(七)严肃责任追究。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经营决策,严控投资风险,强化投资全过程监管,严格实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董事会将一
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决策权限依照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决策事项权责清单》执行。
第八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是公司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前置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策。
第九条 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公司常
设的投资咨询评审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评审上级单位授权公司审批的新(扩)建投资项目以及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委托研究评审的其他事项,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提供咨询评审意见,不行使决策权。
(一)专委会主任由分管或协管规划发展的公司领导兼任。专委会成员构成及咨询评审规则依照公司《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二)专委会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发展部主任兼任。主要职责:
1. 负责拟订专委会管理制度;
2. 负责受理并预审拟报专委会会议评审的投资议题;
3. 根据评审需要,组织开展项目调研;
4. 负责邀请专家,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撰写会议纪要等;
5. 负责专委会会议资料归档整理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规划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公司规划、投资等方面的综合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研究拟定公司发展战略,编制与调整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
(三)负责牵头公司重大项目投资和公司本部投资管理工作;
(四)负责新(扩)建项目(含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非主业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新能源前期并购项目立项和投资决策(可研)阶段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筹编制、上报、下达公司投资计划;
(六)负责电力产业政策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培育等工作;
(七)负责向有关方面报告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组织开展新(扩)建项目、新能源前期并购项目后评价工作;
(九)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相关部门按职能和分工履行投资管理
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受理和审核所属企业上报的项目投资申请,组织履行审批程序以及办理相关批复手续;组织业务范围内投资计划的初步编制及具体实施等;对投资项目的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等。依照本办法总体要求,制订相
应类型项目的投资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一)财务部
负责股权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
(二)生产管理部
1. 负责技改项目的立项、投资决策、开工、建设(实施)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2. 负责新(扩)建项目前期专业技术支持。
(三)工程建设部
1. 负责新(扩)建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建设(实施)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2. 负责新(扩)建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前期专业技术支持。
(四)科技信息部
负责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立项、投资决策、开工、建设(实施)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五)燃料与采购部
负责各类投资项目采购招标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六)其他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参与投资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是投资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
责:
(一)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战略规划,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效果,提出有关滚动调整建议;
(三)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执行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完成投资统计数据、信息的上报;
(四)负责开展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初(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基础设计)等前期工作;
(五)负责组织落实项目核准(备案)所需的各项外部支持性文件,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的政府核准(备案)事宜;
(六)负责寻找合格的投资合作方,提出项目公司设立的建议方案;
(七)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和项目后评价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三章 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具体依照公司《战略
规划管理办法》执行,同时需满足本章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公司发展战略、
中长期发展规划。所属企业在公司的组织指导下,研究提出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建议,作为公司制定战略和规划的基础。
第十五条 公司以发展规划为依据安排投资项目和制定年
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根据需要提出投资项目纳入规划的建议。不符合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不得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按照“各司其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的原则管理。
(一)各司其职。公司本部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的分工,负责其职能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管理工作。
(二)分类管理。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口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各类型投资项目年度审批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规模。
(三)分级审批。上级单位授权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依据相关办法行使项目前期审批权。超出上级单位授权审批范围的投资项目,需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所有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均须报公
司投资决策机构进行审批,行权主体及权限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等执行。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未经批准的对
外投资项目,所属企业不得对外签署具有约束性的项目投资协议;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项目所有投资协议文本必须履行公司和
所属企业合同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签署。
对外报送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投资承诺、商业秘密等文件以及重要数据必须经公司和上级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禁止类投资项目,
公司及所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建设;对于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前期现场踏勘,增加前期评估论证深度,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现场检查并实施过程审计,建成(并购)后开展后评价,切实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对于已建立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子公司
的投资项目,在通过公司审批并提出股东意见后,按照《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开展深度,投资项目前期需要进行立
项、投资决策(可研)和开工(实施)等三个阶段审批,每一个阶段均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只有在通过上一阶段审批后,方可报请下一阶段审批工作。
由上级单位负责开展前期审批的,经报请其主办部门同意,投资额度较小,技术简单成熟的投资项目的立项阶段审批可与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审批合并办理。
上级单位授权公司审批的,原则上各审批阶段不得合并办理,完成相应阶段审批后须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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