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6 18:05:48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92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鉴于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 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证券交易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南京公用,证券代码:000421)
自 2024 年 12 月 27 日开市起停牌,预计连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即
在 2025 年 1 月 13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交易预案,公司证券最晚
将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开市起复牌并终止筹划相关事项,同时披露停牌期间筹
划事项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事项,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承诺自披露相关公告之日起至少 1 个月内不再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本次筹划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宇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593098612N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路 1 号 1 幢 6 楼 603 室
法定代表人 刘爱明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5 月 8 日
一般项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
电池制造;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蓄电池租赁;电池销售;人工智能
硬件销售;软件销售;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计、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经营范围 助设备批发;软件开发;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共享自行
车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
台;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
台;物联网技术研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物联
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初步确定的交易对方为杭州宇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谷科技”或“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爱明在内的股东,包括:刘爱明、杭州宇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雄毅、李朝、杭州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的范围尚未最终确定,最终确定的交易对方以后续公告的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为准。
(三)交易方式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约 6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最终交易对方、标的资产范围等具体方案,应以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本次交易的意向性文件或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刘爱明、杭州宇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雄毅、李朝、杭州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签署了《南京公用与宇谷科技股东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初步达成购买资产意向。
三、停牌期间的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起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督促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文件。
四、必要风险提示
公司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目前正处于筹划阶段,交易各方尚未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具体交易方案仍在商讨论证中,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国资部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2、本次交易各方签订的《南京公用与宇谷科技股东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3、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