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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天通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5 16:10: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即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特别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实行统一领
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特别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的处置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舆情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制定和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控及管理舆情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
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证 E
互动、股吧及其他相关网络媒体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的责任人或责任部
门,报告舆情应当真实、及时、客观,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分类及处理流程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对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进行核实和初步判断,并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系统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及董事会报告,由舆情工作小组对处置方案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一)重大舆情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2.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尽量避免负面信息或未经证实的内容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障公司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和回复工作,体现公司对积极处理舆情的正向态度,减少公众对舆情信息的误读误判;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舆情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汇报舆情工作小组组长。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
致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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