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4 18:46:13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科工 公告编号:临2024-066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需要提交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11月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建立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当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不利的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彭刚平、刁培滨、樊春艳、王燕云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 2024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本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召开会议审议该事项,并发表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公司 2024 年 1-11 月发生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均控制在预计范围内;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关联交易定价,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公司于 2024 年 1-11 月发生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和 2025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销售收入,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和稳步发展,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另,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24 年 1-11 月公司实际日常关联交易收入为 25.90 亿元。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 产品/服务/委托/消缺 关联人 2024 年预计 2024年1-11月
易类别 金额 发生金额
物料、管道及电站空冷、
综合能效提升、灵活性改 华电科工集团及
销售 造、钢结构、光伏支架、 所属华电科工外 100,000.00 33,302.47
噪声治理、海洋工程、氢 子公司
能、港口装备等,以及办
公用房、厂房等出租
物料、管道及电站空冷、 华电集团所属华
销售 综合能效提升、灵活性改 电科工集团外子 410,000.00 225,729.06
造、钢结构、光伏支架、 公司
噪声治理、海洋工程、氢
能、港口装备等
合计 —— —— 510,000.00 259,031.52
2024 年预计全年日常关联采购金额 40,000 万元。2024 年 1-11
月实际采购金额 6,588.98 万元,主要为公司本部租赁华电科工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办公用房租金及物业费等 1,551.64 万元,及上海分公司租赁上海华滨投资有限公司办公用房租金及物业费 407.18 万元;剩余 4,630.16 万元为对关联方的技术、服务和物资采购。
2024 年 1-11 月,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收入发生额与年初预计差异
的主要原因是新签关联交易订单未达预期;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采购发生额与年初预计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进一步优化采购管理,持续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关联采购金额有所减少。
以上是公司 2024 年 1-11 月的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2024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4 年年报为准。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根据 2024 年新签合同情况及 2025 年市场情况预判,2025 年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收入 54 亿元,较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收入授权额度有所增加,关联交易比约 60%。预计日常关联收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产品/服务/委托/消缺等 关联人 2025 年预计总 占同类交易
金额 比例
物料、管道及电站空冷、
综合能效提升、灵活性改
造、熔盐储热、钢结构、 华电科工集团
销售 光伏支架、噪声治理、海 及所属华电科 97,845.00 10.87%
洋工程、氢能、港口装备 工外子公司
等,以及办公用房、厂房
等出租
物料、管道及电站空冷、 华电集团所属
销售 综合能效提升、灵活性改 华电科工集团 442,155.00 49.13%
造、熔盐储热、钢结构、 外子公司
光伏支架、噪声治理、海
洋工程、氢能、港口装备
等
合计 —— —— 540,000.00 60.00%
另外,预计 2025 年全年日常关联采购金额 23,800 万元,较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采购授权额度有所减少,约占全部采购金额的 3%,主要为本部租赁华电科工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办公用房租金、上海分公司租赁上海华滨投资有限公司办公用房租金、以及对关联方的技术、服务和物资采购。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电科工集团为华电集团全资子公司,是华电集团工程技术产业板块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发展平台。华电科工集团拥有六个核心业务板块:重工装备、环保水务、工程总承包、新能源技术、国际贸易、能源技术研究与服务。华电科工集团利用强大的专业设计能力、项目管理模式和资源组合能力,为用户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成立时间:1992 年 3 月 17 日
注册资本:84,315 万元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6 号院 1 号楼
主要经营地:全国范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彭刚平
2、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华电集团是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 (计基础[2002]2704号文)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
[2003]19 号文),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是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是一家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华电集团现为全国五大发电集团公司之一,在全国范围进行电源及电力相关产业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煤炭的生产和销售。此外还从事新能源、科技开发,国内外工程建设、承包与监理,设备制造;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等业务以及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 日
注册资本:3,700,000 万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
主要经营地:全国范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江毅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截至目前,华电科工集团持有公司 62.50%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华电集团持有华电科工集团 10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华电集团、华电科工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电科工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下属企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华电集团、华电科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均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具备持续经营和履约能力,与本公司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中资信表现良好,本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形成坏账可能性较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物料输送业务方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可以为华电集团下属企业提供输煤系统等的设计、设备及安装建设服务。
2、热能工程业务方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可以为华电集团下属企业提供电厂四大管道设计及加工服务、电站空冷岛系统设计及建设服务、电厂综合能效提升及灵活性改造服务、熔盐储热服务等业务。
3、钢结构工程业务方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华电(巴彦淖尔)新能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可以为华电集团下属企业提供钢结构部件的设计、加工和制造服务,噪声治理的设计、加工制造、安装调试服务,风电塔筒加工制造,光伏支架加工制造等服务。
4、海洋工程业务方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广东华电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华电(阳江)海上风电运维有限公司可以为华电集团下属企业提供海上风电建设及海上风电运维服务。
5、氢能业务方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
有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深圳市通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为华电集团下属企业提供制售氢、储氢、氢燃料电池核心材料制造等服务。
6、港口装备方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华电蓝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为华电集团下属企业提供港口装备设计、制造及安装服务。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
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为: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除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