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20 20:25:35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加
强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定义
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 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 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
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 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遵守国家财经
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由董事会领导, 是公司内部审计最高管理机构, 负
责批准审计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 管理和监督公司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公司设立审计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人员配置
审计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
能。内部审计部设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一名,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 忠于职
守, 客观公正, 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自觉接受纪律约束, 努力提高审计水
平,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所出具的审计结论负责。
内部审计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部门所送审的凭证账册外, 还应根据需要分赴各子公
司进行实地稽查。每年的审计次数及审计时间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
范围应覆盖: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部门及岗位和相关业务流程。
(二) 重要性原则
审计部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重要性程度确定重点, 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
(三) 一致性原则
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 以确保审计实施过程的准确性及结果的客观
性。
(四) 独立性原则
审计时, 要与被审计单位保持相对独立, 公正、客观。
(五) 公允性原则
审计应以事实为基础, 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依据,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六) 及时性原则
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应及时调整审计体系和办法并及时进行重新实施审
计。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七条 审计对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人均为被审对象。被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 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或复印件, 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范围
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为:
(一) 财务收支审计。
1、对公司的月、季、年度会计报告中有关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资产管理情况, 核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支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额的真实性;
3、审计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利润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应缴利税和解缴情况;
4、审查公司公开披露的经济业务, 会计资料和财务指标是否真实相符。
(二) 投资及筹资审计。
1、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的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2、审查公司长期、短期的对外投资以及并购等项目的合理性、投资效果和资金来源的可行性, 有无违反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 内部控制审计, 即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
业务、计划、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
1、审查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职责分工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财政主管
部门的要求;
2、对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核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关联协议及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股东权益及股利分配, 核实公司的净资产, 查明公司股利分配, 以及股本和各
项公积金的增、减变化是否公平合理, 符合法定程序, 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事项;
4、审计有关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 进行经济效益审计, 审查分析各种资金的占用和周转情况以及各种经费的使用
效益。
(五) 开展各种专项审计。
1、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包括审计各下属单位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
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年度奖惩的兑现, 审计公司各级领导离任前的未了经济责任;
2、对严重侵占公司财产, 严重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经济制度规定的行为, 进行
专项审计;
3、接受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督工
作。
(六) 完成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九条 审计部工作权限
在审计范围内, 审计部的工作权限是: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 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凭
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 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 检查财务会计
软件;
(三) 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并索取资料, 被审计单位
及相关人员, 要积极配合, 不得设置障碍;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的行为, 有权制止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汇报;
(六) 根据审计所发现的问题, 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 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 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 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八) 在管理权限范围内, 通报批评违纪的典型事例和发生的重大案件, 表扬遵守和
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拟定
审计部根据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 结合本部门的任务和具体情况, 编制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 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实施
审计部根据立项依据, 明确审计目标与任务, 组织审计人员学习, 收集资料、编制通知
书并审批下发。
审计过程中, 深入了解被审单位情况, 详细记录审计过程, 收集证据, 必要时召集会议、
座谈或技术鉴定, 确保审计全面、准确。
第十二条 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整合审计资料, 撰写审计报告草稿, 经讨论修改并审批后分送相关方。与被
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后, 处理其异议。经审定后, 审计部下发审计结论与建议, 做出审计决定, 并附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同时, 审计部妥善管理借用资料, 确保审计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所有内部审计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为了从操作方法、程序等方面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部可以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的审计规程和办法,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整改与结果汇报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及整改通知书后, 需制定详细整改方案与进度表, 并根据项
目具体情况及时向审计部提交整改报告。审计部负责持续追踪整改进展, 每半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整改情况, 直至审计部确认所有整改事项最终完成, 方可解除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责任。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时, 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