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8 19:15:37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63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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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63号
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怡达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怡达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12月3日,怡达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怡达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怡达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怡达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怡达股份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4,283,796股,占怡达股份股份总数的45.062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怡达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怡达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刘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73,752,30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45%,刘准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赵静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73,736,60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34%,赵静珍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孙银芬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73,736,695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635%,孙银芬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刘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73,736,697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35%,刘丰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陈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73,743,50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7%,陈强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卞钱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73,737,48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46%,卞钱忠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孙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73,736,595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34%,孙涛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张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73,740,42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85%,张虎先生当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汤芹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73,745,477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53%,汤芹洪先生当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4,030,706股,反对242,090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办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74,007,206股,反对276,59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73,994,506股,反对275,490股,弃权13,8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4,039,906股,反对242,090股,弃权1,8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怡达股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怡达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怡达股份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姜瑞明
邹佩垚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