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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8 17:13:22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有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陆丽梅律师、王昊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会通知》”),《临时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 386 号广
晟万博城 A 塔写字楼 37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喜刚先生主持,会议就《临时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临时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45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9,518,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69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交易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二)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1《. 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39,021,01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6435%;
反对 291,357 股,弃权 206,001 股。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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