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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茂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7 20:09:27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5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5
第二节 定期报告 ......6
第三节 临时报告 ......10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13
第五节 监事会决议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15
第七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16
第八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20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6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26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29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31
第四节 信息保密制度 ......31
第五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32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豁免与暂缓 ......33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3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34
第六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35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35
第八章 附则......36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 告信息。
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本制度所称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公司 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本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格式 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公司应 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包括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 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 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正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日期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制定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注明本人就无法保证 或者持异议事项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议过程中的沟通决策情况以及履行勤勉义 务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等信息。公司应当将该说明与定期报告同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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