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6 17:47:44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6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二级子公司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2、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30,000 万元,均为对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89.74%。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63,3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43.69%,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3、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雅达”)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1,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
上述担保事项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具体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担保进展情况
1、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的担保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云浮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751001[2024]0122),为罗定
雅达与中国银行云浮分行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签署的借
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项下罗定雅达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2、与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
近日,公司与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农商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编号:10120249918743916),为罗定雅达与罗定农商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10020249918483696)项下罗定雅达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 2,800 万元。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期间为贷款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债务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长至展期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4)合同约定的其他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主合同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主合同约定的事项或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若主合同出现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解除等情形时,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知道主合同出现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解除等情形之日起算三年。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如果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复利增加的,保证人自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30,0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89.74%。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63,3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3.69%。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