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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公司章程(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3 21:58:48

公司章程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2024 年 12 月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1999]赣股[06]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6 月 30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江 西 省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注 册登 记, 取得 营业 执 照, 现统 一社 会 信 用 代码 为:
9136000070551268X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1]1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1 年 3 月 2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XI LIAN CHUANG OPTO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 168 号 邮政编码:33009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522.57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及本章程所另行规定
的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中共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并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以科技为先导、市场为基础、效益为中心,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为公司目标,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取最佳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光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光源及控制系统、LED 显示屏、光电通信线缆、电力电缆、继电器、通信终端与信息系统设备、其它电子产品、计算机的生产、销售;光电显示及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合同能源管理、系统节能工程、节能服务、太阳能及风力发电设备、网络及工业自动化工程及安装、亮化工程、智能建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计算机应用服务、电声器材与声测量仪器,投资咨询。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再生资源回收、拆解、利用;生产、销售税控收款机及相关产品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于 1999 年 6 月 30 日,是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
组赣股(1999)06 号文批准,由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江西电线电缆总厂、江西华声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清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红声器材厂五家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股本为 10480.3 万股,其中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持有 5080.63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48.48%;江西电线电缆总厂持有 3501.12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33.41%;江西华声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698.25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16.21%;江西清华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 133.20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1.27%;江西红声器材厂持有 66.60 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为 0.63%。
2001 年 3 月 9 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 6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6480.3 万股,其中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持有 5080.63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30.83%;江西电线电缆总厂持有 3501.12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21.24%;江西华声通信(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 1698.25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10.31%;江西清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33.20 万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81%;江西红声器材厂持有 66.60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4%;社会公众股 6000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36.41%。
2012 年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44347.675 万股,为普通股。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00 股,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本次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45547.675 万股,为普通股。
2022 年 4 月,公司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10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 45524.575 万股,为普通股。
2023 年 4 月,公司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万股
予以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 45522.575 万股,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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