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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有: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结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3 18:07:51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4-116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
重大诉讼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结案。
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3,002,493 元以及利息(以 33,002,49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费、律师
费、案件受理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已根据一审和终审判决情况对该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50,666,781.86 元,后续公司将根据《结案通知书》对相关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予以冲回,最终实际影响以 2024 年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 2024 年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379,757.24 元,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尚未得到改善,若公司 2024 年度仍然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或其他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收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谯城法院”)结案通知书[(2024)皖 1602 执 686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亳州纵翔、李明与何伟、第三人包笠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谯城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亳州纵翔、李明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伟支付本金 33,002,493 元及利息(以 33,002,493 元为
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
被告亳州纵翔、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伟支付保全担保费50,000 元及律师代理费用 500,000 元;三、驳回原告何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2,340
元,减半收取 136,17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41,170 元,由原告何伟
负担 651 元,被告亳州纵翔、李明负担 140,519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谯城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谯城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审被告李明不服谯城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 1602 民初 15060 号民事
判决,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亳州中院”)提起上诉,亳州
中院于 2024 年 4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09,562 元,由李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4-065))。
根据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23】皖 1602 民初 15060 号),因亳州纵翔与第三方合同纠纷被采取财产保全,亳州纵翔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 200 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 S2#商业楼(整栋计 179 套)房产被谯城法院预查封(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4 年 8 月 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名下房产被查封的公告》(临 2024-067))。
亳州纵翔于 2024 年 9 月 9 日通过法院专递收到谯城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出
具的《执行通知书》[(2024)皖 1602 执 6864 号],因亳州纵翔(一审被告)、
李明(一审被告)与何伟(一审原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亳州中院作出的(2024)皖 16 民终 134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伟向谯城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谯城法院已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9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临 2024-093))。
二、《结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从亳州纵翔获悉,第三人吴永风与何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第三人自愿代李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何伟人民币 39,600,000 元,该款项付至谯城法院执行款账户。何伟收到上述款项后,放弃其他执行权利,视为本案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同时何伟申请谯城法院解除对亳州纵翔名下不动产的查封及其他执行措施。如第三人逾期履行,何伟有权申请法院按原判执行。
第三人已向谯城法院执行款账户支付款项 39,600,000 元,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根据李明及第三人吴永风出具的《承诺函》,李明承诺追偿权案件涉及的全部债务均应由其本人承担,且李明及指定第三方已向债权人何伟偿还全部债务,李明不会向亳州纵翔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其偿还任何款项,或提出由其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第三人吴永风承诺其接受李明委托与何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根据协议约定完成全部债务的偿付,其已代表李明向债权人何伟偿还全部债务,不会向亳州纵翔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其偿还任何款项,或提出由亳州纵翔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近日,亳州纵翔收到谯城法院结案通知书[(2024)皖 1602 执 6864 号],具体内
容如下:
“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明:
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5 日依据(2024)皖 16 民终 1347 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立案
执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伟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明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结。”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一审和终审判决情况对该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50,666,781.86 元,后续公司将根据《结案通知书》对相关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予以冲回,最终实际
影响以 2024 年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 2024 年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379,757.24 元,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尚未得到改善,若公司2024 年度仍然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或其他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结案通知书》
2、《执行和解协议书》
3、《承诺函》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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