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晖集成: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12-13 16:10:43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版 本:03
发行日期:2024.12.13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
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
进行研究并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
(五)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
展相关信息披露,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基本信息、初步可行性报告等资
料;
(二)工作组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后,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应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
前述通知期,但须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可根据需要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以
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
全体委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019 年 7 月 11 日制定
2021 年 3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2024 年 12 月 13 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