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规章制度管理规定(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2 19:01:4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完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体系,理顺管控和权责界面,建立横向协同到边、纵向贯通到底的制度流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党内法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有关要求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修订按照国资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要求落实,章程约定由董事会制订章程修改方案的,由公司资本部负责起草,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所管各单位的公司章程制修订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及公司管理要求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条 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指公司本部及所管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上级规定、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结合企业战略和管理实际,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规范程序制定印发,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有效期内适用、权责对应的规定(规则)、办法、细则等文件。
“指导意见”“通知”“方案”“大纲”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规程”“指引”“规范”等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制度,但应符合本规定所称制度的原则性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制度管理,是指制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制度的计划、起草、审核、发布、宣贯培训、实施、监督、评估、修订、废止等各环节。
第五条 制度建设应按照“少、全、畅”要求,突出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体系完整。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全范围,制度之间层级合理、互相衔接、边界清晰、流程顺畅,制度内容不重叠、不交叉、不冲突、无空白。
(三)科学规范。体现公司战略发展、资源配置、资本运营、风险控制、监督考核等总体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简洁、逻辑严谨。
(四)管用有效。强化针对性、适用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发展实际,运行有效。
(五)管理闭环。坚持制度建设与执行并重,通过业务检查、内控评价、审计、巡视巡察等手段,形成制度建设、评估、改进、监督的管理闭环。
第六条 权责清单是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下级单位间权责界面、关键管控事项、责任范围等规定的归集。
权责清单应与《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规定》及其清单保持一致,其他制度应与权责清单一致,如不一致时均以后者为准。
第七条 党建、纪检、巡察等制度应根据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求等开展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履行党组织审批决策程序;工会等制度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上级管理要求等开展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按规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上述制度文件纳入公司有效制度清单和现行制度。
第八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管各单位。所管各单位依据本规定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制度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制度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制度建设的组织、统筹和协调机构。制度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组织、统筹和协调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制度由法律部归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筹备制度管理委员会会议,落实会议部署要求;
(二)拟订制度管理相关制度,组织设计、优化制度体系架构;
(三)组织编制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编制、升版本部权责清单;
(四)对制度草案开展法律合规及综合性归口审查;
(五)组织开展制度检查、宣贯、培训、评估、清理及执行情况监督;
(六)定期发布有效制度清单和制度;
(七)指导公司所管各单位的制度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是职责范围内制度管理和能力建设的主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照公司制度体系和管理要求,组织拟订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体系、制度计划,提出本部与所管各单位的权责界面,确保拟制修订的制度与上下位制度协调一致,与相关制度衔接得当;
(二)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对本部门制度的合法合规、风险内控等要求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制度立、改、废、释、实施等工作;
(三)对本部门制度开展检查、宣贯、培训、评估、清理及执行情况监督;
(四)对其他部门的相关制度草案提出专业意见;
(五)组织开展本领域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相关工作;
(六)指导所管各单位在本业务领域的制度建设工作,做好适用所属单位的制度内化及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所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制度建设;
(二)及时向公司反馈制度及权责清单规定事项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制度编制管理
第一节 公司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 公司制度体系按业务、职能进行分类,并实施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制度层级由一级规定(规则)、二级办法和三级细则构成。制度名称后缀须与层级对应使用。
一级规定(规则):是指公司在某业务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全面性、原则性或长远性的重要制度,含董事会及授权决策事项清单、“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详见附件1),以及权责清单。一级规定(规则)及其条目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级办法:从属于一级规定(规则),是对一级规定(规则)管理事项进行细化完善以及规范具体事务的制度。
三级细则:配套上位制度制定的细化程序、方法、步骤或措施,是对具体问题、操作事项进行详细解释或规范的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制度适用范围根据实际采用以下方式表述:
(一)适用于“公司本部”;
(二)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管各单位”;
(三)其他。具体指根据制度内容,适用于某一产业、某一领域、某一类型企业的情况,包括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火电/新能源”“公司本部及所属绿色氢基能源企业”“公司本部及所属分支机构”“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等。
在上述(一)至(三)表述的基础上,须明确执行范围内的各单位是否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十六条 所管各单位参照公司制度体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制度体系,将制度体系与程序文件体系相结合。
所管各单位原则上应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对公司制度开展适用性修订,及时完善本单位制度体系。如公司制度具备在本单位直接适用的条件,各单位可不另行制定,但应识别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在本单位办公系统公布适用上级制度清单及相关制度,实行动态更新,并报公司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 制度计划与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制定发布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指导和规范各部门按计划开展年度制度制修订工作。
所管各单位制定发布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指导和规范本单位各部门按计划开展年度制度制修订工作。
第十八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每年末组织各部门报送下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模板详见附件2)建议。各部门应按“少、全、畅”原则,提出制度制修订计划建议,经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对计划建议的必要性、适用性、实操性和协调性进行审核评估后,提请制度管理委员会审定发布。
第二十条 年度制修订计划于每年7至8月安排一次中期调整,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报送调整建议,并附明确理由,计划调整流程参照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严格落实制度制修订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或中期调整计划的,应按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履行计划调整程序后再制修订制度。
第三节 制度起草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主责部门负责起草其职责范围内的制度。
公司制度应当由本部主责部门主责岗位的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起草。
所管单位制度应当由本单位主责部门主责岗位的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起草。
第二十三条 制度起草应遵照统一编制要求(详见附件3),执行标准格式(详见附件4),应清晰设计业务/管理主流程,明确主流程节点,以主流程为主干,科学严谨阐释管控要求及支持性文件,确保管理链条依
法合规、科学合理、精炼简短,作为制度附件呈现,具体流程图样式参照本规定附件5制作。
第二十四条 主责部门起草制度应严控制度质量,深入专题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所管单位、内外部专家等意见,组织专业论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主责部门应当听取公司工会、职工董事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审核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主责部门制度起草完成后,应经本部门合规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审查确认,并形成制度草案及制定修订说明(模板详见附件6)。
第二十六条 主责部门完成内部审查后,通过综合办公系统将制度草案及制定修订说明征求法律合规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所管单位、专家意见。征求意见部门(单位)至少应包括制度管理、章程管理、决策事项清单、考核事项归口管理部门,及制度内容所涉及的部门和所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主责部门从以下方面对制度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部门职责,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准则的规范性要求,确保制度草案符合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内控等要求;
(二)制度符合“少、全、畅”要求,制度之间协调、衔接、一致,相关制度之间内容无冲突、层级设置合理,上下级、同级制度之间接口顺畅明确,职责权限设置符合部门职能职责分工,避免与公司章程、权责清单、决策事项清单矛盾;
(三)制度对内控、审计、巡视巡察等整改要求有效落实。
第二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所属单位或专家应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制度草案进行专业审查,确保规定符合业务实际,流程清晰,接口明确,与本部门有职责接口的相关制度保持协同,无矛盾冲突,并提出“同意”或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主责部门对反馈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合理采纳,涉及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组织调研、讨论会、专题研究等方式进行论证,与反馈部门(单位)沟通协商,如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协调确定。
第三十条 根据征求意见完善制度草案后,主责部门应将制度草案连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主责部门审查情况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对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执行性、衔接性、规范性等进行复审,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度立改废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制度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制度关于管理界面的划分与权责清单是否冲突、是否协调一致;
(四)制度用语、体例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一条 重要制度应由主责部门组织专题研讨会,由主责部门起草人、审核人陈述,作为制度审查的重要一环。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并存在实质性问题的,制度归口部门有权将制度退回主责部门。
第五节 决定与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度按层级分类履行相应审批发布程序:
(一)一级规定(规则)
1.领导干部管理、保密等一级制度经分管党委成员专题会审议后,提请党委会审定,党委书记签发;
2.基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党委会前置研究并由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