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关于向合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9:55:40
证券代码:002965 证券简称:祥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5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合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6 月 0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向合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特勒祥鑫”)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以及外汇远期结售汇等,具体授信种类、期限、利率等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并由股东方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本特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特勒中国”)持股 51%,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7,650 万元;公司持股 49%,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7,35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融资本金及利息等,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同时本特勒祥鑫向本特勒中国和公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事项已于 2024 年 06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向合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和《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一、向合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特勒祥鑫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签订了《授信协议书》,授信金额为 7,350 万元,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
票,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即从 2024 年 12 月 09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09 日止)。
同时,公司和本特勒中国分别与广州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照持股比例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公司提供的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3,601.50 万元、本特勒中国提供的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 3,748.50 万元。
此外,公司和本特勒中国分别与本特勒祥鑫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由本特勒
祥鑫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本次进展情况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融资担保方案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保证人(乙方):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1、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甲方与债务人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2024 广银东莞授信字 106 号的《授信协议书》及其修改或补充协议即属于本合同对应之主合同。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3,601.50 万元。乙方对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本息的 49%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的双方股东按股比向甲方提供担保。甲方每次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应当按照乙方承担债务 49%、本特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债务 51%的比例,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分别同时要求双方股东承担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以及法律规定主债权确定的情形下,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3)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甲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保证方式: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依据本合同第二条主合同约定而发生的主债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项下每个单项协议签订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单项协议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及其项下单项协议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目的,此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
(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向甲方或者依照本合同行使权利义务的广州银行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人(甲方):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担保人(乙方):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得高于乙方代甲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一切合理的费用,乙方为实现反担保利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财产的处置费等。
3、保证期间:自乙方代甲方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三年。甲方偿还乙方全部欠款后保证期终止。
4、争议解决: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其他条款: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授信协议书》和《保证合同》,不因《授信协议书》和《保证合同》无效而无效。如《授信协议书》和《保证合同》无效,但乙方仍依法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甲方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4,850.14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00%;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8,451.64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16%。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逾期债务对外担保、涉及诉讼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的《授信协议书》;
2、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