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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东微: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9 20:53:52

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4-065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持有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燕东微”)113,014,4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42%。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 113,014,423 股。
公司 5%以上股东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国瑞”)持有燕东微 101,104,2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3%。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 101,104,235 股。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 5%以上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因自身资金需求,本次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991,041 股,本次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1%。
公司 5%以上股东京国瑞因自身资金需求,本次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991,041 股,本次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1%。
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出具的《关于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以及京国瑞出具的《关于减持所
持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的具体
内容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 取 得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5%以上非第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一大股东 113,014,423 9.42% 113,014,423 股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 5%以上非第 IPO 前 取 得 :
展基金(有限合伙) 一大股东 101,104,235 8.43% 101,104,235 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减持 拟减
计划减持数 计划减 减持合理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股份来 持原
量(股) 持比例 价格区间
源 因
国家集成 不超过: 不超过: 大宗交易减 2025/1/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股东
电路产业 11,991,041 1% 持,不超过: ~ 格 得 自身
投资基金 股 11,991,041股 2025/4/1 资金
股份有限 需求
公司
北京京国 不超过: 不超过: 大宗交易减 2025/1/2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股东
瑞国企改 11,991,041 1% 持,不超过: ~ 格 得 自身
革发展基 股 11,991,041股 2025/4/1 资金
金(有限合 需求
伙)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本公司基金管理人之外的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有新的规定,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将执行该等规定和监管规则。
(3)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若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事项,违规操作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出具的承诺关于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首发前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时间、完成期限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京国瑞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股份,本企业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若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事项,违规操作的收益将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关于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
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京国瑞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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