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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04 20:23:41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推荐的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魏明先生、李毅先生、曹和平先生、龚伟先生、饶章华先生、汪晓芳女士均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除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曹和平先生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董事、董事会秘书,龚伟先生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景德镇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推荐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骆剑明先生、夏晓华先生、江国强先生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骆剑明、夏晓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江国强先生已于近期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任前培训,相关培训证明获得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放时间为准。
综上所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魏明先生、李毅先生、曹和平先生、龚伟先生、饶章华先生、汪晓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骆剑明先生、夏晓华先生、江国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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