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公告时间:2024-12-03 18:17:5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防范公司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进行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相关工作;编制、执行、监督、考核经营和财务预算;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持续改善和提升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和效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按上市公司监管政策要求,真实、完整、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动态调整和完善公司与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具体规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修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议批准依据本制度拟定的各项具体规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财务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开展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各项具体工作。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求设置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财务部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各岗位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确保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互相监督制衡。
第十条 公司的各级下属子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机
构,配置财务人员,规模较小不便于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管理人员的下属公司,由公司总部财务部直接负责其财务工作。公司对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由总部财务部对下属公司财务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公司财务信息保守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商业和财务秘密。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发生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的,应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
第十四条 公司统一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恰当的会计政策。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公司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主体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主体根据所在地及经营活动主要币种为基础,确定记账本位币。
第十八条 公司会计计量一般以历史成本为基础,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九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贯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如出现重大变更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预算管理体制、编制主体及责任权限、编制流程及方法、执行控制、预算调整、考核评价等,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合理、高效配置资源,为实现年度经营计划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全面预算管理内容包括经营预算、投资预算、资金预算、财务预算等。公司应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抓手,逐步推进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的有效融合。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确定目标、上下结合、分级编制、
逐级汇总、全面平衡、授权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部应及时检查、追踪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形成预算执行分析报告,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原则
(一)合规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审核货币资金的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
(二)安全性:妥善保管现金、各类结算票据、印鉴,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真实性:正确计算收付金额,如实反映货币资金收支活动,及时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四)恰当性:合理安排资金收支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提前付款占用资金或逾期付款影响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
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能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充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供公司经营业务结算使用。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财务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用、闲置冗余的银行账号应及时注销。账户的开立和注销应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每月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核对银行对账单,存在差异的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公司对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管理,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要求,保证募集资金
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遵循风险与收益均衡、成本效益最优等原则,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资产周转率和运营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债权性资产由产生债权经济事项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清收并承担风险责任,财务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公司应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加强对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做好对账和催收工作。对超过正常期限的应收款项,产生债权经济事项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员应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并推动实施,防止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采购、仓储、领用、生产、盘点、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生产及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管理,财务部负责价值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存货采购的审批和执行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库存规模,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定期进行存货盘点,加快存货周转,减少存货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盘点、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重大资产的购建、技改、处置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后,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每年年度终了,应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等进行
复核,如果发生变更需要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使用权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其他资产,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其他资产的管理应夯实主体责任,结合业务特点和其他资产的属性特征,由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按照内部审批和执行程序开展工作,由财务部按照相关资产对应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其他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加强各类资产盘点,定期开展减值测试,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变动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内部或外部专家协助开展减值测试工作。
第四十条 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公司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追偿损失,对能够回收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对于无法收回或确实无价值的资产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审批通过后核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要规范负债行为,根据负债类型的形成机制,
加强负债管理、防范负债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性负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由相应经营业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管理责任,财务部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负债科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票据等融资性负债,募集经营和投资所需资金。财务部作为融资性负债的管理部门,当明确债务融资目的,强化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统筹考虑监管要求、融资成本、资金期限、融资风险,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方式、期限和工具,持续优化资金结构。融资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控制融资风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将担保事项纳入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审批权限规定和程序办理,担保规模、担保对象、担保比例、反担保等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要定期及不定期对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