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微: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2 18:53:54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等方式提升公司质量,通过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等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二)系统性原则
公司遵循系统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
公司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化原则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持续化、常态化的做好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法务部(策划部)具体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长期目标;
(二)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市值管理工作;
(三)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四)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情况制定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采用自身纵向分析与行业横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上市公司相对于行业平均、参照公司等的市值与股价表现,对关键指标进行客观评估。如出现公司的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